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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作者: 来源:部颁规定 更新时间:2007年09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1号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06年6月13日经卫生部部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部长高强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
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政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
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
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
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
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
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
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
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
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
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
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
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
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
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
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
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
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
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
督。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
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
范;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
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
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
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
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
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
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
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
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
合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
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
,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
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
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
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
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
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
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
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
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
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
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
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
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
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
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
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
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
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
   第二十二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
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
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
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17日发布的《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1997年第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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